为加强对自治区各土地估价机构会员、土地估价师会员的服务,更好地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行业专家库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内土协),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土地估价行业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内土协会员机构、企事业单位、土地估价行业相关社会团体资深从业者及相关领域的高校教师或在土地估价学术研究领域有造诣、有成就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 特聘专家应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并从事土地评估行业5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高尚的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4.具有较高的估价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及相关知识水平,满足所属方向的专业要求;
5.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三、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申请表》,见附表2;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其它材料(包括个人获奖材料、荣誉证书、聘书、业绩证明材料等);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四、聘用期限
聘期为两年,首批专家聘用时间从2016年9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 。
五、申报时间
第一批报名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
六、申报方式
1.规定期限内将纸质申报材料加盖推荐公司(单位)公章报至内土协。
2.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鼓楼日盛茂街内土协办公楼3层(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西巷)。
3.联系人:
李大喜 联系电话:0471-6247678
陈巧珍 联系电话:0471-6242533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聘用规则》
2.《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资格申请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专家聘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及相关专业人才在行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内土协)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土协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开展专家组织、评审、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专家聘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申报与评价
第三条 内土协会员机构、企事业单位、土地估价行业相关社会团体资深从业者、及相关领域的高校教师或在土地估价学术研究领域有造诣、有成就者,均可申报。内土协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
第四条 专家工作领域分为继续教育、技术审裁、行业自律等不同方向,申请人可成为单方向或多方向专家。
第五条 专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特聘专家应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并从事土地评估行业5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高尚的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3.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4.具有较高的估价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及相关知识水平,满足所属方向的专业要求;
5.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六条 申请人向内土协提交以下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资格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见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推荐书》。
第七条 内土协通过常务理事会实施专家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包括:
1.单次履职评价。专家完成单次工作后,由内土协秘书处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2.年度履职评价。内土协秘书处根据专家年度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第八条 内土协对履职评价不合格的专家进行管理。
1.单次履职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定期限(或次数)的暂停使用;
2.聘期内单次履职评价不合格次数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终止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资格被终止或自动退出后,内土协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增补专家,增补专家的聘期与当期专家聘期相同。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1.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称号;
2.获得内土协相应的专业期刊及网络信息资源;
3.在资深会员评选等行业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举荐;
4.根据有关规定,可享受工作补贴或报酬;
5.独立自主的发表意见,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6.专家工作受行业保护,专家可根据参与工作情况要求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3.承担行业委托的专家任务及公益活动;
4.取得学术成果、获得社会荣誉、变更联系方式时,及时报知内土协;
5.接受的工作如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申请回避;
6.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可采取咨询答复、形式审查、专家评估、讨论会审、协会审定相结合,以及资料审查、现场询问、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家向内土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其他有需求的组织提供咨询等服务,专家提供的服务记入专家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内土协采取专家会议等形式组织专家开展工作,秘书处将专家工作情况录入系统,记入工作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内土协负责解释。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资格申请表
基本情况 |
申报专家方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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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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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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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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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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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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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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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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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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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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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证
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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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书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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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土地评估行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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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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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学历情况(请从最高学历开始填写) |
毕业时间 |
学校 |
专业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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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请按时间顺序,倒序填写) |
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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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成果及突出贡献
(主要内容包括:从事过哪些领域的研究工作、发表的论文专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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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内土协职务(请在满足条件项划勾) |
副会长 □ 副秘书长 □
常务理事 □ 理事 □
专门委员会 □ |
担任社会公职情况(请在满足条件项划勾) |
全国人大代表 □ 全国政协委员 □
省级人大代表 □ 省级政协委员 □
其他社会公职:(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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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机构(单位)推荐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所申请专家方向的专门委员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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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随本申请表一同上报的其它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的扫描件。
2.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获奖证书的扫描件。
3.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申报专家方向包括继续教育、技术审裁、行业自律等。
5.申请表与以上材料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