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估协发〔2017〕26号
各会员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进行备案。各会员机构应充分认识备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一、充分认识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的重要性
机构备案是《资产评估法》的法定要求,也是行政监管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土地估价机构完善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依法开展业务,推动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土地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目前备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评估师专业类别要求
机构备案时应尽量选择与不动产评估专业相关的评估资质进行备案。如不动产评估专业相关资质评估师不足8名,经当地备案审核部门确认后方可选择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等其他类别资质。
2.评估师执业要求
土地估价机构中的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土地估价师数量要求
机构备案时需要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
4.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
机构因备案需办理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的,应尽快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人员转移登记手续,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5.评估机构应使用密钥备案
已取得“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用该密钥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中估协可协助各会员机构完成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会员机构可申请备案委托服务。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