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4-04 15:20:09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土协发〔2018〕5号
 
各不动产调查机构:
     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4月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不动产调查质量,加强不动产调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系统面向市场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及《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从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和评价、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土地变更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申请登记备案,由协会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备案证书》,统一纳入自治区国土资源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须按时报送年度考评材料,接受行业自律公约。登记备案和年检结果协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动产调查项目;
(四)有规定数量的不动产调查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不动产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具备载明不动产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非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测绘单位,须具备甲级测绘资质。
       第五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证照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章程(合伙协议)及办公场所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四)机构内部最主要的管理制度;
(五)不动产调查专业人员状况表(附表2);
(六)在机构从业的不动产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明;
(七)测绘资质证书;
(八)承担过的主要不动产调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九)质量管理的有关材料;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每年需向登记备案机关缴纳会费。
      第七条 下列情形须在变更完成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调查专业人员执业单位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应该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不动产调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表3);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
(三)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本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台帐;
(四)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不动产调查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不动产调查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三)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调查业务正常开展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评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五)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或行政机关严重损失的;
(八)虚假登记、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等不良执业行为;
(九)连续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连续两年年检被列入整改的;
(十)其他应予取消登记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表:1.《内蒙古不动产调查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2.《内蒙古不动产调查机构专业人员状况表》
           3.《内蒙古不动产调查机构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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