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1-04-12 15:25:15

  内土协发〔2021〕6号  
 
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在全区建立一个开放而规范的不动产登记代理市场,促进我区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了较快发展。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逐步落实,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将全面落到实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296号)下发后,要求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向中介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端口,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等业务线上办理。为此,实行不动产登记代理制度,培育和发展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从构建新型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创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培育和支持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创建,优化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和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监管职责
       1.按照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是全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将通过培训研讨、组织交流、拓展合作,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
       2.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当地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要给予公示、告诫,并及时向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妥善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申请备案登记。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要因地制宜,建立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量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按市场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并防止过度竞争,要鼓励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避免恶性竞争。
       (三)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服务,要坚持“尊重意愿、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不得暗示、强制或变相强制不动产权利人接受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对不动产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不动产登记代理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委托书,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四)实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承诺制度
         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在各地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代理承诺书》(见附件),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在本地开展工作,根据内蒙古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评级结果,为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开通不动产登记端口。
      (五)严格审核,切实把好不动产登记代理质量关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受理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不动产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审核,切实把好不动产登记质量关。
        1.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在代理每一宗不动产登记时,要按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组件。要确保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使用不动产登记端口,严禁虚假宣传或在不动产登记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2.凡在我区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均应按《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服务办法(暂行)》备案登记,并按《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年检办法》进行年检;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行为
        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停止其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关闭其不动产登记端口,并及时向自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通报情况,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经调查核实后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注销备案登记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登记部门经济损失的;
       5.被不动产权利人投诉且确有不正当行为的;
       6.不按规定组件,错误率高的;
       7.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
  三、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力量、内部管理、行业形象、从业行为、服务态度、相关业绩等。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管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评价综合分值实行百分制,低于60分的不予评级。资信等级共分为三个等级,按最终得分由高往低依次分为:资信AAA(20%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信AA(40%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信A(40%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负责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年度信用等级,在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网站和内蒙古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评级结果可作为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向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开通不动产登记端口的参考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优先选择信用等级AAA和AA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2021年4月12 日
 
附件:不动产登记代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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