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登记代理行为,维护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及《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取得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以下统称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在有资质的登记代理机构执业,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登记服务,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登记服务是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登记状况接受社会查询。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应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同时进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登记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及业内行政处罚记录;
(二)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或《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上岗资格证书》,与执业所在机构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所在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三)每年完成20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变更所需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初始执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初始登记申请表》(附表1);
2.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3.与所在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的申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2);
2.原执业机构同意撤销登记及现执业机构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
3.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
4.近一年参加继续教育达20学时的证明;与现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本人近12个月的社保台帐清单;
6.执业经历及不动产登记代理业绩清单;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在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被代理机构辞退,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认定终身禁入登记代理行业的;
(六)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严重损失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开展代理业务;
(四)出现第九条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应予注销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初始登记申请表》
2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变更申请表》
3.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注销申请表》